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金俊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金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金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25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