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11號
TCDM,110,聲,3911,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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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期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期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許期閑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957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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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