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76號
TCDM,110,聲,3876,20211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7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黃上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字第11982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110年度執字第1198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執行 傳票上電話有被改過之痕跡,且經查詢與臺中地檢署無關, 又傳票上之股別分機號碼亦有誤,再傳票上之性別有身分證 ,而身分證末3碼有誤。又受刑人撤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之上訴後,只有收到執行傳票。另保證金收據單、股別案 由、案號、填單日期均為空白。再者,本院判決書附表編號 5至8項因無積極證據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押處 分命令卻少了編號6至8項。爰聲明異議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 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年,聲明異議人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 10年度上訴字1536號案件審理中,嗣聲明異議人於民國  110年9月6日撤回上訴,該案即已確定,經臺中地檢署以執 行傳票傳喚受刑人於110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已 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被告之住所「臺中市○里區○○路00號」 ,由被告之母親林桂鳳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刑人 未遵期到案,嗣經拘提到案後,檢察官於110年11月5日核發 110年執衡字第11982號執行指揮書之情,有該判決書、送達 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執行筆錄、執行指揮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



執行卷宗核閱明確。
 ㈡聲明異議意旨雖稱:執行傳票上電話有被改過之痕跡,且經 查詢與臺中地檢署無關,又傳票上之股別分機號碼亦有誤, 再傳票上之性別有身分證,而身分證末3碼有誤。且保證金 收據單之股別案由、案號、填單日期均為空白等語,然並無 提出該執行傳票、保證金收據單為證,僅提出與本案無關之 臺中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會員繳費單影本為證據。而臺中地檢 署就前揭案件執行時,並無寄保證金收據等相關單據給受刑 人或受刑人之具保人林桂鳳之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 查。是此部分聲明異議意旨,均無所據,實難憑採。 ㈢聲明異議意旨復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書附表編號 5至8項不予宣告沒收,扣押處分命令卻少了編號6至8項等語 。然查,前揭判決附表編號8所示現金新臺幣24,400元部分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10月18日中檢謀衡字第165575號 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已記載處分要旨為發還受刑人具領等語, 有該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查,而該款項目前尚待受刑人 領取,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另前揭判決附表編號6 、7所示手機,係該案共犯少年鄭○儀、陳○軒所有經警扣案 之手機,業據該案共犯少年鄭○儀、陳○軒於警詢時陳述明確 ,而該等手機並非前揭判決主文所載應沒收之物,且係屬少 年法庭案件之扣案物,故臺中地檢署不予處理之情,亦有本 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基上,實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 何不當情形。
 ㈣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