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72號
TCDM,110,聲,3872,2021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江伯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江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江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 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 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 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 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 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5年),並 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他 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3年9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3月間起至109年6月26日 ②109年8月5日 ①106年3月26日至106年4月26日 ②106年7月3日至106年8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30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94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1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7日 110年4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4日(撤回上訴) 110年9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