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716號
TCDM,110,簡,716,202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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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柄晴


魏妤瑾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中記載「吳淑萍前有多次犯竊盜、搶奪等犯罪前科之紀錄」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中記載 「吳淑萍前有多次犯竊盜、搶奪等犯罪前科之紀錄」部分, 乃為贅述,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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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