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佑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20
號、第3321號、第3586號、第6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9年1月底某日,加入丁○○(丁○○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第1108號判決判處罪 刑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人自98 年10月間某日起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丁○○出資先承租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之基地,再向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使用室內電話及附掛之ADSL寬頻 網路服務後,架設電話機、電腦及網路匣道器等機器設備, 並以報紙刊登廣告徵人或相互介紹之方式,招募張本立、乙 ○○、羅世杰、郭木材、唐怡欣、張智竣、林美鈴、李中慧、 何依蓉、李鴻鈞、曾嘉慶、洪偉哲等12人(張本立、乙○○、 羅世杰、郭木材、唐怡欣、張智竣等6人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第1108號判決判 處罪刑確定;其餘6人則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66號判決判 處罪刑確定)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加入詐欺集團。因參與上 開詐欺集團之人數眾多,丁○○遂另於99年1月10日承租臺中 市○○區○○0街00○0號房屋作為詐欺集團另一據點,以前揭相 同方式架設電信詐欺機房後,招募莊淨涵、許君偉、紀志學 、陳信銘、陳征良、郭竣凱、莊偉成、張勤智、蔡忠文、邱 瓊緯、吳亭儀、陳奕沄、吳婉甄、姜喻菁、甲○○及未滿18歲 之少年王○凱(81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16人( 除甲○○外,王○凱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莊淨涵等14人則經 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6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加入詐欺集團。甲○○為成年人,與王○凱在同一機 房,可預見王○凱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仍與「阿德」及丁○○ 等28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其內部分工及詐騙之手法為:由丁○○以每次新臺幣(下 同)5000元至1萬元之價格向「阿德」購買大陸地區人民資 料,「阿德」並提供詐騙款項之匯款帳號,乙○○擔任雜務工
作,以丁○○提供之金錢負責三餐便當及平日雜支開銷,張本 立則提供網路電話系統設備資訊,甲○○、許君偉、紀志學、 陳信銘、陳征良、郭竣凱、莊偉成、張勤智、蔡忠文、邱瓊 緯、吳亭儀、陳奕沄、吳婉甄、姜喻菁、王○凱等人在臺中 市○○區○○0街00○0號機房假冒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撥打電話 予大陸地區人民,佯稱其等個人身分資料外洩,被他人盜辦 銀行帳戶云云,待取得大陸地區人民之金融帳戶資料後,由 郭木材收集該等資料交給羅世杰、莊淨涵,復由羅世杰、莊 淨涵將大陸地區人民之金融帳戶資料,以網際網路傳送給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扮演大陸地區檢察官或書記官之 唐怡欣、張智竣、林美鈴、李中慧、何依蓉、李鴻鈞、曾嘉 慶等人,由其等向大陸地區人民佯稱需將存款存入其指定之 帳戶以避免遭凍結云云,致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匯款帳戶。得手後,「阿德 」即與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聯繫,扣 除詐騙款項之3成後,其餘均在臺中市西屯區至善路上之全 家便利商店前,交付現金給丁○○。該2電信詐欺機房迄查獲 為止,至少共已詐得200萬元之款項(以上丁○○等人之加入 時間、擔任角色、分擔工作、約定薪資及犯罪所得均詳如附 表一所示)。
二、嗣於99年2月2日15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2址執 行搜索,在臺中市○○區○○0街00○0號查獲丁○○、張本立、乙○ ○、羅世杰、郭木材、莊淨涵、許君偉、紀志學、陳信銘、 陳征良、郭竣凱、莊偉成、張勤智、蔡忠文、邱瓊緯、吳亭 儀、陳奕沄、吳婉甄、姜喻菁、王○凱,甲○○則乘隙逃逸無 蹤,並扣得丁○○所有供詐騙使用之電腦主機、網路匣道器、 數據機、IP分享器、多功能事務機、電話機、行動電話、SI M卡、警報器、監視器主機、監視器鏡頭、教戰守則、便條 紙、大陸地區人民基本資料、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資 料、網路電話系統商匯款資料等物品及詐騙所得贓款8萬元 (持有人及詳情如附表二所示);另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查獲唐怡欣、張智竣、林美鈴、李中慧、何依蓉、李 鴻鈞、曾嘉慶等人,並扣得丁○○所有供詐騙使用之假冒公安 局圓戳、大陸公安局派出所名冊、電腦主機、網路匣道器、 數據機、IP分享器、電話機、行動電話、SIM卡、詐騙紙稿 、銀行帳戶資料、大陸地區人民基本資料等物品及詐騙所得 贓款8萬元(持有人及詳情如附表二所示)。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下列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緝卷第41頁),檢察官及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 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亦有 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 緝卷第201頁、第216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張本 立、乙○○、羅世杰、郭木材、莊淨涵、許君偉、紀志學、陳 信銘、陳征良、郭竣凱、莊偉成、張勤智、蔡忠文、邱瓊緯 、吳亭儀、陳奕沄、吳婉甄、姜喻菁、唐怡欣、張智竣、林 美鈴、李中慧、何依蓉、李鴻鈞、曾嘉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及洪偉哲、王○凱於警詢中之陳述內容相符(見附表 四同案被告之供述頁碼表),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中市○○區○○○街0000 號、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電話監聽譯文(0000000 000小哥、0000000000肥龍、0000000000小哥、0000000000 、0000000000同案被告羅世杰、0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 憑(見高雄警卷二第2-4頁、第5-26頁;偵字第3320號卷第6 9-71頁、第72-81頁;偵字第3586號卷第9-11頁、第12頁; 警聲搜卷第48-80頁、第81-88頁、第89-124頁、第126-135 頁、第136-171頁、第172-190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意 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參最高法院34年上 字第862號、50年度上字第106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 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係加入由同案被告丁○○、「 阿德」為首橫跨臺灣及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為受同案被告 丁○○所招募於臺中市○○區○○0街00○0號電信詐欺機房內實行 詐騙行為之人,同案被告丁○○所發起之2電信機房成員與大 陸地區之成年成員間未必均互相認識,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
詐欺取財犯行中之一部分,惟被告既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之一 ,與同案被告丁○○等其他28人各司其責,自應就該詐欺集團 之全部犯行,與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負責。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詐欺罪章業於103年6 月18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後,除將 刑法第339條之罰金刑部分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以下外,並 增訂第339條之4之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項)」。是該次修正提高詐欺罪之罰金法定刑上限為50 萬元,且就具有上開加重要件時,提高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修正 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又 被告行為時,尚無如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規 定,依罪刑法定原則,即無適用該加重規定,故非在新舊法 比較之列。又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固於106 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修正後該條 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 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 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 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 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然依刑法第1條「行為之 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罪刑法定原則 規定,於本案中並無適用之餘地。
二、查同案被告丁○○發起之2電信詐欺機房迄查獲為止,至少共 已詐得200萬元之款項,足認至少有1名被害人。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 案被告「阿德」、丁○○等28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模式,
於其參與期間,與其他同期間參與之人員就本案詐欺取財全 部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 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 條,除其法律名稱及條號修正外,僅將第1項但書之「不在 此限」修正為「從其規定」,其餘文字內容並無變更,自毋 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所定:「成年 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係以年齡作為 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 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380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被告為75年6月生,於行為時係成年人,其在臺中市○○區○○0 街00○0號電信詐欺機房與少年王○凱共同為本案詐欺取財之 犯行,自可預見該少年王○凱係未滿18歲之人,爰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被告前因竊盜及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足認被告 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執行完畢後復故意再犯刑法所不許之 行為,法敵對意識高漲,應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被告重返 社會,是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 法遞加重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錢 財,竟受丁○○之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以電信詐騙方式詐 騙不特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使被害人受有財物上之損失及對 當地社會人際間之信任感喪失,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亦影響 我國於國際上之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衡以被告 於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被告於本案參與期間尚未領有 報酬(詳如後述),並參酌被告參與時間之長短、於詐欺集 團中所扮演之角色與集團分工情形,本案詐騙被害人之獲利 情況、造成社會危害之程度,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易緝卷第217頁),被告、公 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易緝卷第217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至127所示之物(見高雄警卷二第15-1 6頁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易字卷第152-153頁99年度大型字第 10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於被告所在之臺中市○○區○○0街00 ○0號詐欺機房3樓座位處所查扣,雖為被告所持有,惟該等 物品均為本案電信詐欺機房之發起人即同案被告丁○○所有, 且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第 1108號判決諭知沒收,故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 表三編號26至28所示之物,係鑰匙、被告之健保卡及機車行 照,該等物品為被告所有私用之物,客觀上並無證據足認該 等物品和本案有何關聯,爰不諭知沒收。
二、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尚未因本案詐欺犯行而獲得報酬等 語(見本院易緝卷第216頁),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本 案有獲取報酬,當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 告 加入時間(民國) 分擔工作或擔任角色 約定薪資 (新臺幣) 犯罪所得(新臺幣) 1 丁○○ 98年10月間 犯罪集團首腦,提供詐騙處所及供給食宿 詐騙所得金額百分之50 約1百多萬元 2 張本立 98年12月間 提供網路電話系統設備資訊 未約定薪資 未得款 3 乙○○ 99年2月2日前2個月 擔任雜務工作,以丁○○提供之金錢購買便當、處理及處理平日雜支開銷 週薪5000元 4萬元 4 羅世杰 99年2月2日前 2、3個月 負責以「QQ」即時通通訊軟體傳送民眾遭騙取的個人及帳戶資料 週薪1萬元 約10多萬元 5 郭木材 98年12月間 收集民眾遭騙取的個人及帳戶資料 週薪2000元至3000元 1萬2000元 6 莊淨涵 99年1月29日 收集民眾遭騙取的個人及帳戶資料及以電腦傳送 週薪1萬元 未得款 7 許君偉 99年1月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計算 未得款 8 紀志學 99年1月中旬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百分之10 未得款 9 陳信銘 99年1月10日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10 陳征良 99年1月15日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11 郭竣凱 99年1月27日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12 莊偉成 99年1月初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3000至4000元 13 張勤智 99年1月初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14 蔡忠文 99年1月10日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15 邱瓊緯 99年1月初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1000至2000元 16 吳亭儀 99年1月初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4000元 17 陳奕沄 99年1月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18 吳婉甄 99年1月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19 姜喻菁 99年1月23日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未得款 20 林美鈴 98年10月間 佯稱大陸地區法院書記官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8萬多元 21 李中慧 98年10月間 佯稱大陸地區書記官或檢察官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5萬多元 22 何依蓉 98年10月間 佯稱大陸地區書記官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2萬多元 23 李鴻鈞 98年11月底 佯稱大陸地區書記官或檢察官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11萬元 24 曾嘉慶 98年11月中旬 佯稱大陸地區書記官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3萬元 25 洪偉哲 98年11月 幫忙購買三餐、飲料及打理雜務 未約定 未得款 26 唐怡欣 98年10月 佯稱大陸地區書記官或檢察官,並指導新進人員如何從事後線工作。並兼任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現場負責人。 詐騙所得金額一成 20多萬元 27 張智竣 98年10月下旬 擔任收單、送單工作,亦曾佯稱大陸地區書記官 未約定 4000元 28 少年王○○ 99年1月底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未約定 未得款 29 甲○○ 99年1月底 佯稱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未約定 未得款
附表二: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持有人 1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丁○○ 2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丁○○ 3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丁○○ 4 Gateway網路閘道器 6臺 丁○○ 5 監視器主機 1臺 丁○○ 6 監視器鏡頭 4個 丁○○ 7 電話機 1臺 羅世杰 8 Gateway網路閘道器 2臺 羅世杰 9 IP分享器 1臺 羅世杰 10 QQ帳號密碼便條紙 1張 羅世杰 11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1批 羅世杰 12 Gateway網路閘道器(顯號) 1臺 羅世杰 13 網路電話系統商匯款資料 1張 羅世杰 14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螢幕) 1組 羅世杰 15 XEROX多功能事務機 1臺 羅世杰 16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郭木材 17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螢幕) 1組 莊淨涵 18 多功能事務機 1臺 莊淨涵 19 IP分享器 3臺 莊淨涵 20 手寫被害人資料 6張 莊淨涵 21 電話機 1臺 許君偉 22 手寫被害人資料 1張 許君偉 23 教戰守則 1張 許君偉 24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16張 許君偉 25 電話機 1臺 紀志學 26 手寫便條紙 3張 紀志學 27 教戰守則 2張 紀志學 28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70張 紀志學 29 電話機 1臺 陳信銘 30 手寫被害人資料 1張 陳信銘 31 教戰守則 3張 紀志學 32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20張 紀志學 33 電話機 1臺 陳征良 34 IP分享器 2臺 陳征良 35 手寫被害人資料 1張 陳征良 36 教戰守則 2張 陳征良 37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16張 陳征良 38 電話機 1臺 郭竣凱 39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10張 郭竣凱 40 手寫教戰守則 1張 郭竣凱 41 電話機 2臺 莊偉成 42 教戰守則 2張 莊偉成 43 手寫被害人資料 3張 莊偉成 44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6張 莊偉成 45 電話機 2臺 張勤智 46 手寫教戰守則 2張 張勤智 47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10張 張勤智 48 手寫被害人資料 1張 張勤智 49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料 1張 張勤智 50 電話機 1臺 蔡忠文 51 警報器 1組 蔡忠文 52 電話機 2臺 蔡忠文 53 IP分享器 1臺 蔡忠文 54 手寫被害人資料 4張 蔡忠文 55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85張 蔡忠文 56 教戰守則 1張 蔡忠文 57 電話機 1臺 邱瓊緯 58 手寫便條紙 5張 邱瓊緯 59 教戰守則 3張 邱瓊緯 60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30張 邱瓊緯 61 電話機 1臺 吳亭儀 62 Gateway網路閘道器 1臺 吳亭儀 63 手寫被害人資料 1張 吳亭儀 64 教戰守則 2張 吳亭儀 65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20張 吳亭儀 66 電話機 1臺 陳奕沄 67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21張 陳奕沄 68 教戰守則 5張 陳奕沄 69 電話機 1臺 吳婉甄 70 Gateway網路閘道器 1臺 吳婉甄 71 教戰守則 3張 吳婉甄 72 手寫便條紙 3張 吳婉甄 73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20張 吳婉甄 74 電話機 1臺 姜喻菁 75 教戰守則 10張 姜喻菁 76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20張 姜喻菁 77 手寫被害人資料 3張 姜喻菁 78 電話機 1臺 林美鈴 79 被害人資料 4張 林美鈴 80 銀行代碼表 2張 林美鈴 81 提款機操作表 2張 林美鈴 82 教戰守則 1本 林美鈴 83 電腦主機(含螢幕) 1組 李中慧 84 電話機 3臺 李中慧 85 鍵盤 1臺 李中慧 86 詐騙手稿 1批 李中慧 87 電話機 1臺 何依蓉 88 銀行代碼表 2張 何依蓉 89 提款機操作表 1張 何依蓉 90 被害人資料 2張 何依蓉 91 銀行資料 28張 何依蓉 92 詐騙稿 1本 何依蓉 93 電話機 1臺 李鴻鈞 94 詐騙稿 2本 李鴻鈞 95 銀行帳號 2張 李鴻鈞 96 被害人資料 4張 李鴻鈞 97 中國大陸手機(門號:00000000 000、序號:無) 1支 李鴻鈞、曾嘉慶 98 電話機 2臺 李鴻鈞、曾嘉慶 99 網路閘道器 1臺 李鴻鈞、曾嘉慶 100 銀行帳號代碼 5張 李鴻鈞、曾嘉慶 101 被害人資料 2張 李鴻鈞、曾嘉慶 102 監視器螢幕 1臺 李鴻鈞、曾嘉慶 103 電話機 2臺 曾嘉慶 104 提款機操作表 1張 曾嘉慶 105 被害人資料 2張 曾嘉慶 106 銀行帳號代碼 2張 曾嘉慶 107 詐騙稿 1本 曾嘉慶 108 電話機 2臺 唐怡欣 109 銀行代碼表 2張 唐怡欣 110 詐騙稿 1本 唐怡欣 111 假冒公安局圓戳 1批 唐怡欣等人 112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唐怡欣等人 11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唐怡欣等人 114 中國大陸手機(門號:00000000 000、序號:無) 1支 唐怡欣等人 115 中國大陸手機門號(未開卡) 5張 唐怡欣等人 116 大陸公安局派出所名冊 1張 唐怡欣等人 117 IP分享器 1臺 唐怡欣等人 118 網路閘道器 4臺 唐怡欣等人 119 數據機 1臺 唐怡欣等人 120 路由器 4臺 唐怡欣等人 121 分享器 1臺 唐怡欣等人 122 網路閘道器 2臺 唐怡欣等人 123 電腦主機(含螢幕) 1組 唐怡欣等人 124 電話機 1臺 甲○○ 125 Gateway網路閘道器 1臺 甲○○ 126 教戰守則 4張 甲○○ 127 大陸人民被害人資料 30張 甲○○ 128 犯罪所得 8萬元 丁○○ 129 犯罪所得 8萬元 張智峻
附表三: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持有人 1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本立 2 SONY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本立 3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乙○○ 4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乙○○ 5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羅世杰 6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羅世杰 7 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郭木材 8 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莊淨涵 9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許君偉 10 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紀志學 11 ELIY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陳信銘 12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陳信銘 13 BENTEN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410B80D2) 1支 陳征良 14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郭竣凱 15 SONY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郭竣凱 16 SONY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莊偉成 17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張勤智 18 UTEC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蔡忠文 19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邱瓊緯 20 SONY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吳亭儀 21 BENQ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姜喻菁 22 BENQ手機(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姜喻菁 2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林美鈴 2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何依蓉 25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李鴻鈞 26 鑰匙 1串 甲○○ 27 「甲○○」健保卡 1張 甲○○ 28 重機車行照「217-BXS」 1張 甲○○
附表四:同案被告之供述頁碼表
編號 共同被告 供述出處 1 丁○○ (1)99年2月2日第一次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3頁) (2)99年2月2日第二次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4-6頁反面) (3)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7-8頁) (4)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71-176頁,結文:第178頁,99偵3321卷第66-71頁同) (5)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6-7頁)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88-191頁,結文:第192頁,99偵3321卷第178-181頁同) (7)9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43-248頁,99少連偵42卷第6-11頁同) (8)99年2月26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71-272頁) 2 張本立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9-13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4頁-16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75-77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12-14頁) (5)9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51-255頁,99少連偵42卷第14-18頁同) (6)99年2月26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71-272頁) 3 乙○○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26-32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33-34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55-60頁,結文:第61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20-21頁反面) (5)9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57-259頁,99少連偵42卷第20-22頁同) (6)99年2月26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71-272頁) 4 羅世杰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35-41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42-45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55-60頁,結文:第62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20-21頁反面) (5)9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61-263頁,99少連偵42卷第24-26頁同) (6)99年2月26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71-272頁) 5 郭木材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46-52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53-56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55-60頁,結文:第63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20-21頁反面) (5)9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65-267頁,99少連偵42卷第28-30頁同) (6)99年2月26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71-272頁) 6 莊淨涵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79-185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86-188頁) (3)99年3月17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209-211頁,結文:第212頁) (4)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55-60頁,結文:第64頁) (5)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20-21頁反面) (6)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03-207頁,99少連偵42卷第89-93頁同) (7)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8)99年3月17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316-318頁,結文:第319頁) 7 許君偉 (1)99年2月2日第一次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57-58頁) (2)99年2月2日第一次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59-61頁) (3)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62-63頁) (4)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5-33頁,結文:第35頁) (5)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 (6)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47-149頁,99少連偵42卷第33-35頁同) (7)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8 紀志學 (1)99年2月2日第一次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64-70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71-73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5-33頁,結文:第38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60-162頁,99少連偵42卷第37-39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9 陳信銘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74-80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81-83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5-33頁,結文:第37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25-127頁,99少連偵42卷第42-44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0 陳征良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84-90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91-92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5-33頁,結文:第36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65-167頁,99少連偵42卷第46-48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1 郭竣凱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93-99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00-102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5-33頁,結文:第34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29-131頁,99少連偵42卷第49-51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2 莊偉成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03-109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10-111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53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55-157頁,99少連偵42卷第53-55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3 張勤智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12-118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19-121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52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51-153頁,99少連偵42卷第58-60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4 蔡忠文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22-128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29-131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51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37-139頁,99少連偵42卷第62-64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5 邱瓊緯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32-137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39-140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50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33-135頁,99少連偵42卷第66-68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6 吳亭儀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41-147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49-151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46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4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41-144頁,99少連偵42卷第70-73頁同) (6)9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169-171頁) 17 陳奕沄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52-158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59-160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47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09-212頁,99少連偵42卷第76-78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18 吳婉甄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61-166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68-169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48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14-216頁,99少連偵42卷第80-82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19 姜喻菁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70-176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77-178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40-45頁,結文:第49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8卷第51-53頁反面)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98-201頁,99少連偵42卷第84-87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20 唐怡欣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9-14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15-19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71-176頁,結文:第177頁) (4)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66-71頁,結文:第72頁,99偵3321卷第66-71頁同) 21 張智竣 (1)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99偵3586卷第3-8頁) (2)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586卷第27-29頁,結文:第30頁) 22 林美鈴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23-28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29-31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48-152頁,結文:第156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7卷第8-9頁)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23-226頁,99偵8595卷第5-8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23 李中慧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32-37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38-39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48-152頁,結文:第157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7卷第8-9頁)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18-221頁,99偵8595卷第10-13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24 何依蓉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40-46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47-48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48-152頁,結文:第155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7卷第8-9頁)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228-231頁,99偵8595卷第15-18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25 李鴻鈞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49-55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56-58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48-152頁,結文:第154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7卷第8-9頁)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93-196頁,99偵8595卷第20-23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26 曾嘉慶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59-65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99偵3320卷第66-67頁) (3)99年2月3日偵訊筆錄(99偵3320卷第148-152頁,結文:第153頁) (4)99年2月3日訊問筆錄(99聲羈127卷第8-9頁) (5)99年2月25日警詢筆錄(99偵3321卷第188-191頁,99偵8595卷第25-28頁同) (6)99年2月25日偵訊筆錄(99偵3321卷第234-235頁) (7)99年3月30日訊問筆錄(99易966卷第69-80頁) 27 洪偉哲 99年2月22日警詢筆錄(99偵8595卷第30-33頁) 28 王○凱 (1)99年2月2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89-194頁) (2)99年2月3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一第196-1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