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136號
TCDM,110,易,2136,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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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EN YOSEF LIOR YOSEF(以色列籍)






選任辯護人 曾耀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8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EN YOSEF LIOR YOSEF於民國110年4月 26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沐光草店門口, 與告訴人即沐光草店店員黃健麟發生爭執,被告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店門口,對告 訴人辱罵「FUCK YOU」等語,並吐口水在告訴人臉上,足以 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30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亦有明 文。查本案告訴人黃健麟告訴被告BENYOSEFLIORYOSEF妨害 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 被告業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復於110年11月17日具狀撤回 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揆 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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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