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042號
TCDM,110,易,2042,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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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發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4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秀發與告訴人羅秋琴前係同事,2人 素有嫌隙。詎陳秀發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先於民國110年2月 12日上午6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後門外 ,徒手扭動羅秋琴所使用、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羅秋琴之夫林傳能名下)之龍頭,致 該機車龍頭損壞;復接續於同日晚間8時41分許,在同一地 點,持地上撿拾之鐵片,朝上開機車之前、後輪、後車燈、 座墊等處割劃、敲擊,致該機車之前、後輪、後車燈、椅墊 破損,足生損害於羅秋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秀發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此依同法第35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告訴人羅秋琴成立調解,且告訴 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聲請 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至45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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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