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961號
TCDM,110,易,1961,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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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燁


選任辯護人 邱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8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前為公司同事且為上下部屬關係,於民國109年12月4日之 上班期間某時許,被告與告訴人因公事駕車一同外出,在途 中被告提議要稍作休息,2人便至臺中市烏日區之某公園涼 亭內,詎被告竟圖性騷擾,先向告訴人表達其好感,並趁告 訴人不及抗拒之際,撫摸告訴人之頭部及大腿約2、3秒,以 此方式性騷擾告訴人,告訴人見狀立即將被告之手拍掉;後 2人返回車內,被告接續前開性騷擾之犯意,趁幫忙告訴人 繫安全帶時,即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親吻告訴人之左側頸 部,以此方式性騷擾告訴人。復於同年月11日,在臺中市北 區之公司內(地址詳卷),被告竟圖性騷擾,趁告訴人坐在 辦公桌前處理電腦繪圖業務而不及抗拒之際,自後方環抱住 告訴人,摟住告訴人之胸部,並親吻告訴人之頸部約1、2秒 後,即經告訴人掙脫,以此方式性騷擾告訴人。因認被告涉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起性騷擾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 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且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匯款單照片、刑事撤 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7、108、117、121 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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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