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592號
TCDM,110,易,1592,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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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亞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7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亞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林亞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至葉定全位於臺中市○○區○○路0 ○0號居處,見該 處大門未關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推開大門,侵入葉定全上址居處,徒手竊取葉定全所 有微軟牌平版筆記型電腦1 台(價值新臺幣【下同】3 萬80 00元),得手後,適葉定全之母親返家,林亞正遂從後門翻 牆離去。嗣經葉定全調閱家中監視器並報警,始悉上情。二、案經葉定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林亞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 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 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青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本院卷第7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定全於警詢時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件附卷可憑(偵卷第45、55-59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其所謂「 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所謂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雖不以行竊時居住之人即在其內為必要,但必須 通常為人所居住之處所,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 字第85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遭科刑之紀錄(不構成累犯),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於本 案行為時正值青壯,具有謀生能力,本應知端正行止,竟 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因一己私慾而侵入他人住宅竊 取財物,對他人財產權恣意擅加侵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 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且已將微軟牌平版筆記型電腦 返還告訴人,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憑(本院卷第94頁),兼 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送貨員、月入2萬7 千元、需要照顧3個小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7 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四、本案被告竊得之微軟牌平版筆記型電腦1 台,已經返還告訴 人,業如前述,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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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