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0年度,186號
TCDM,110,撤緩,186,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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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莙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74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呂莙羚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莙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108年度偵字第18117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年2月、1年3月、1年1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於109年1月2日確 定在案;惟其於緩刑前即108年2月24日至27日(原聲請書誤 載為26日)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9月9日以109 年度金訴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五罪),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 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 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 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 告;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莙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 9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108年度偵字第18117號)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年2月、1年3月、1年1月,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於109年1月2日確定在案; 惟其於緩刑前即108年2月24日至27日間,因犯詐欺案件,經 本院於110年9月9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共五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10月18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述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 ,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之情形,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 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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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