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15號
TCDM,110,單聲沒,215,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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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4338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曾進福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3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竊得之鐵片2片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變賣予資源回收場人員,係被告實際之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聲請意旨漏引刑法第3 8條之1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犯罪所得,包括 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 定。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2433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被 告將所竊得之鐵片2片業經變賣予資源回收場,故而取得1,0 00元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 變賣收據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1,000元現金係屬於被告犯罪 所變得之物,揆諸前開規定,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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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