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律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
聲沒字第480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鋁製球棒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於民國110年4月 2日中午12時20分許至25分許,因被告詹律威交付而扣案之 鋁製球棒2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與同案被告黃少谷2人 於同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共同 用以砸毀告訴人黃元政管理之自用小客車及該址居所門口所 裝設監視器鏡頭之犯罪工具,又被告所涉毀損罪,因告訴人 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 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因未經再議而確定。本案因法律 上原因,而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所有之鋁製球棒2支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定有明文。而所謂「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 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 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 而言。
三、經查,被告因犯毀棄損壞案件,於偵查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6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鋁製球棒2支,均為 被告所有,並供上開毀棄損壞犯行所用,據其於警詢中供認 甚明。是扣案之鋁製球棒2支,係屬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 所有之物,而被告所涉毀棄損壞犯行,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 致有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之情事,然依上開說明,仍得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