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源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8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1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源村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2 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12公克), 係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26日草療 鑑字第110080034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專 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 .261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26日草療鑑 字第1100800349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晶體1包 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 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