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10年度,62號
TCDM,110,原交易,62,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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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交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進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
第358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進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邱進雄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北區三民 路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不 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下午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27分前某時許 ,行經臺中市北區中清路與文心路交岔路口時,因臉部潮紅 且行車不穩左右搖晃、車速過快而為員警攔查,發現其全身 散發酒味,遂於同日下午5時27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 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邱進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進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 原交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2月9日 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 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 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 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 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 情事,爰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已達每公升0.3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警卷第37、 41頁臺中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 果各1 份)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 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復衡酌除前揭 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 2317、351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59日確定、經新竹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原竹北交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經本院以104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交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卷可查,本件已係第7次 違犯,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漠視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自 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在工地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至4萬元,經濟 情形勉持、須扶養父母之生活情況(本院卷第42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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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