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475號
TCDM,110,交附民,475,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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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都亞歷
訴訟代理人 梁璟瀚
被 告 黃仕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519號;原案號為11
0年度交易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案被告黃仕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爰改依簡易 判決處刑,並於同年10月28日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10年度 交簡字第51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都亞歷雖 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於110年11月8日始遞送至本院, 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首開說明,因該刑 事案件已終結,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惟如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所 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上訴,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 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 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 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 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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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