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劉家瑜
被 告 梁育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4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呂超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