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507號
TCDM,110,交易,1507,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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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金培


黃福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0183號、110年度偵字第30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金培於民國110年4月1日下午,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搭載告訴人何吳善,沿臺 中市清水區鰲峰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4時19分許 ,行經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與糠榔二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 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並準備煞停,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減速慢行,貿然行駛進入該路口,適 被告黃福勝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 訴人陳家卉沿臺中市清水區糠榔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 路口,本應注意禮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 ,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及此,未讓幹道 車先行而貿然直行,2車發生碰撞,致何吳善受有腦震盪、 陳家卉受有頭痛、頭暈,疑似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何金 培、黃福勝均涉犯刑法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何金培黃福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此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何吳善陳家卉均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43至4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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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