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298號
TCDM,110,交易,1298,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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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2257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維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張維忠於民國110 年6 月23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5時許,在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飲用高梁酒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隨即無照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6 時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前時,因右轉彎未 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味,遂於同日晚上 6 時18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張維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維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 駛人結果各1 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3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交易字第1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交上易字第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於107 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 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 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 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 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已達每公升1.1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駕車上路,不 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 全,所為實非可取。復衡酌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 價外,被告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554號緩起訴處分 、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沙交簡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 確定、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以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已係第6 次違犯 ,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漠視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自應受 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學歷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多元,經濟狀況 不好、須扶養父母及1名小孩之生活情況(本院卷第4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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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