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2399號
TCDM,110,中簡,2399,2021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珮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0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珮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滴靈靈防蚤蟲噴劑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珮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而依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節觀之,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仍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再度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 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法治觀念淡薄,應予嚴懲,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罪手段 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被告所竊得之滴靈靈防蚤蟲噴劑1罐,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依上開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0年度偵字第30581號
  被   告 江珮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珮慈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0月,甫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 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19日晚間,搭乘不知情之李沅棋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經營之寵物店,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58分許,徒 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商品滴靈靈防蚤蟲噴劑1罐(市價新臺幣 310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之包包內,未取出結帳即離開店 內,搭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店長李佳玲發現失竊報警處理 ,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委由李佳玲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珮慈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李佳玲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檢察官 黃政

1/1頁


參考資料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