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2378號
TCDM,110,中簡,2378,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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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0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4行「4232元」應更正為「9657元」、附表應增 列「PD3 2.4A USB電源供應器(青色)1個」、編號45之數 量應更正為「1個」。
 ㈡證據部分增列「庫存變更報告書」。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業與告訴人 丙○○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參和解書; 見偵20165卷第65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竊取之財物價值,暨自陳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 偵20165卷第1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竊得 如聲請意旨附表所示之物,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其業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並賠償1萬5千元,其金額已大於前揭犯罪所得( 竊得之物品價值合計為9657元),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開被告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貴股 110年度偵字第20165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3            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辛啟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2月5日23時28分許至同日23時50分許期間,在臺中市西 屯區惠來路2段238-1之統一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232元】得手,並將該 等商品裝入其所攜帶之袋子內,未經結帳離開現場,竊得之 商品供己使用。嗣為該店店長丙○○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 調得與乙○○同至該店之友人王琳(其涉嫌竊盜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之統一超商會員消費資料,循線通知乙○○到場說 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訴、同案被告王琳於警詢中之供述情節



大致相符,此外,並有上址店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13張 、統一超商會員資料等在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審酌被 告與同案被告王琳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1萬5 000元,告訴人於和解書中表示不願追究之意,有和解書1張 附卷可稽,而量處適當之刑。又其前開因和解賠償之金錢,業 已逾告訴人受竊損失之金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 旨,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按「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 先行傳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參照前揭說明,已足以認定被告上開罪嫌,自無再傳訊被告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檢察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武燕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白蘭氏學進雞精 2瓶 2 白蘭氏傳統雞精3瓶裝 1組 3 白蘭氏養蔘飲 5瓶 4 白蘭氏旭沛人蔘蜆精 2瓶 5 白蘭氏養蔘飲冰糖燉梨 1瓶 6 我的健康日記蜂王膠原飲 1瓶 7 我的健康日記夜食酵素 1瓶 8 SOYJOY大豆營養棒 1個 9 白蘭氏強化型金盞花葉黃素精華飲 1瓶 10 老協珍人蔘精 2瓶 11 衛好健康紫蘇濃縮精華3入 2組 12 桂格5X人蔘濃縮精華飲 1瓶 13 桂格5X蟲草人蔘濃縮精華飲 1瓶 14 桂格5X蜜人蔘濃縮精華飲 1瓶 15 天地合補精淬玫瑰四物飲 1瓶 16 格力高迪士尼棒棒糖 3個 17 易口舒無糖薄荷錠-清爽蜜桃 1個 18 HallsXS無糖迷你薄荷糖酷爽薄荷 1個 19 HallsXS無糖迷你薄荷糖清新萊姆 2個 20 HallsXS無糖迷你薄荷糖綜合莓果 1個 21 雀巢奇巧牛奶巧克力 1個 22 MMs精選片裝牛奶巧克力 7個 23 七夕寶可夢 情人可可禮盒 1個 24 歐維氏72%醇黑巧克力 2個 25 易口舒無糖薄荷錠-勁爽薄荷 1個 26 明治代可可脂黑巧克力 3個 27 北海鱈魚香絲-麻辣 1個 28 卡滋爆米花-焦糖花生風味 1個 29 小熊維尼和好朋友們公仔 3個 30 森林家族嬰兒變裝系列 4個 31 EF超短襪2入 1組 32 瑪榭環保冰涼紗袖套 1個 33 四維透明膠帶 2個 34 白熊洗碗精 1瓶 35 Pentel雙頭紅黑2色簽字筆 1支 36 PLUS剪刀 1個 37 3M強力黏著劑 1個 38 男用拖鞋 1雙 39 三菱自動中性筆-0.5mm 1支 40 Pilot雙色螢光筆 1支 41 飛利浦15.5w旅充 1個 42 Avier COLORMIX耳機 1個 43 Avier COLORMIX A-L充電線 1個 44 Avier COLORMIX AC充電線 1個 45 PD3 2.4A USB 電源供應器 2個 46 Avier COLORMIX車用充電器 1個 47 P4兒童相機 1個 48 無線藍芽耳麥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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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