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2352號
TCDM,110,中簡,2352,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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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明海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新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30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明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軒尼詩XO干邑白蘭地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明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被告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本案,為累犯;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可 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為滿足私慾,率 爾竊取他人之財物,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三)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3頁)暨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而未扣案軒尼詩XO干 邑白蘭地酒1瓶(價值新臺幣5388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 得,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10年度偵字第30672號
  被   告 江明海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6樓(新北○○○○○○○○○)            現居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明海前因偽造文書、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5月20日17時 56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捷運站」前 使用一卡通(卡號00000000000)租借Youbike單車後,騎乘前 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 司(下稱家樂福青海店),後進入該店賣場2樓內,徒手竊取 烈酒類商品貨架上販售之軒尼詩XO干邑白蘭地酒1瓶(價值新 臺幣5388元),得手後置入其放在推車上之保冷袋內,趁隙 拆卸商品外包裝,再攜入賣場更衣室內,將竊得之上開酒類 商品藏放在其隨身背包內,隨之前往結帳區,僅結帳1瓶飲 料,未將上開酒類商品取出結帳即離去。嗣店內員工發現推



車內有已遭拆除之酒類商品外包裝,通報安全課經理謝岱諭 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查看,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通知江明 海到場,經江明海坦承犯行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所謂犯罪被害「人」,乃民法上有權利能力而取得法律上 人格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是故,除自然人以外,取得 法律上人格之機關或公司皆得為告訴人。至於其他不具法人 格之團體,自不得為犯罪之被害人,更無從為告訴人。公司 為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公司具有人格, 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民法第26條 )。而所謂分公司,乃指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而言(公 司法第3條第2項)。因人格具有不可分割之性質,公司縱設 有分公司,乃屬本公司之分支機構,其與本公司在法律上係 同一人格。分公司既不具法人格自無告訴權可言。是本案如 果以公司名義提出告訴,須以總公司名義為之。如果以自然 人名義為之,只要對該財產事實上具有管領力之人,即可以 個人名義提出告訴,惟謝岱諭在公司之職位為安全課經理, 難認係對於財產具有管理力之人,本件應為告發,而非告訴 ,合先敘明。
二、被告江明海經本署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謝岱諭於警詢時證述屬實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 微笑中營字第1100702203號函附單車租借資料、通聯調閱查 詢單、刑案資料照片3張、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7張及監視 器畫面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曾受犯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蘇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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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