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2268號
TCDM,110,中簡,2268,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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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8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文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文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而毀損他人財物,漠視法紀,所為實屬不 該,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 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偵卷第1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甘股 110年度偵字第18494號
  被   告 莊文忠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巷00號            居彰化縣○○鎮○○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文忠之遠親楊嘉晉(所涉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10年3月間,曾與葉千菁之子洪翊捷洪翊捷駕駛葉千菁所 有之牌照號碼AYW-8823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一事,與洪翊 捷發生糾紛,莊文忠聽聞此事,為楊嘉晉頗感不平。嗣莊文 忠於110年3月27日23時14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UR-8035號自 用小客車,至楊嘉晉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2住處 附近等待楊嘉晉一同外出時,發現葉千菁所有之上開小客車 停放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旁之上仁停車場,莊文忠 即要求不知情之楊嘉晉在車上等待,莊文忠則自行持車用滅 火器(未扣案)毆擊葉千菁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致該自用 小客車前車頭引擎蓋、頭燈、後車尾行李箱蓋、剎車燈等多 處車體凹陷、車燈殼破裂,足以生損害於葉千菁。二、案經葉千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文忠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千菁 之指訴內容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檔案光碟、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牌照號碼AYW-8823號自用小客車遭 毀損之外觀照片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廠車輛估價 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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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