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2255號
TCDM,110,中簡,225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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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2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晨蕗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有關『基於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之文字,應予更 正為『基於誹謗之犯意』之文字。
 ㈡犯罪事實一有關『於109年11月7日22時51分許、同年月10日13 時39分許、同年月11日某時許,在個人臉書貼文版及社團「 爆料公社二社」中,張貼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之貼文,並於10 9年11月13日12時31分前某時許,接受電子媒體蘋果新聞網 之採訪,表示如附件四所示之內容,以此方式傳述足以貶損 國泰世華銀行商譽及信譽之事』之文字,應予更正為『於109 年11月7日22時51分許、同年月10日13時39分許、同年月11 日某時許,在個人臉書貼文版及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中, 公開張貼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之貼文,指摘其及身邊友人之國 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帳戶款項遭盜用轉出,及網路銀行系統 防護措施並不安全等不實事項;另於109年11月13日12時31 分前某時許,接受不知情之蘋果新聞網平面媒體記者採訪, 指摘其及友人老公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帳戶款項遭盜用 轉出,及網路銀行並未通知其入帳及轉帳相關訊息等不實事 項,導致蘋果新聞網刊登如附件四所示之報導(出版時間20 20/11/12 21:34。更新時間2020/11/13 12:31),足以毀 損國泰世華銀行之名譽』之文字。
 ㈢附表編號4部分(即1000元部分)應予更正刪除,並將附表之 編號「1、2、3、6、7」,依序更正為「1、2、3、4、5」。二、補充:依被告江晨蕗歷次警詢供述內容,其起初稱上開帳戶



遭盜用及嗣後稱係遭詐欺而轉帳者,均為9筆款項共261000 元,此並有轉帳明細可佐,則被告因此轉帳之款項應僅有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3、6、7所示之9筆款項共 261000元,爰為上開一㈢部分之更正。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一至三所示張貼貼 文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四所示接受媒體記者採訪並刊登報導 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四所示接 受媒體記者採訪並刊登報導部分,雖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惟查,被告係接受記者採訪時,意 圖散布於眾,而以口頭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名 譽之事,因其係受訪者,使用文字並散布相關文字者則為採 訪被告之不知情記者,而非被告,其等係立於採訪者與被採 訪者之關係,尚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該當加重誹謗罪之要 件,是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容有未洽,然被告係透過口頭指謫前述損害國泰世華銀行名 譽之事實,非屬以散布文字或圖畫之方式為之,應僅成立刑 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惟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且 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不利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 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先後在個人臉書貼文版及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中,張 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一至三所示貼文,係於密接時 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為接續犯。
 ㈣被告前開張貼貼文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之1罪 ,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四所示接受媒體記者採訪並刊 登報導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1罪間,乃被告於不同時 間,以不同之行為方式為之,顯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事,率以上開 方式誹謗國泰世華銀行之名譽,對於國泰世華銀行之人格評 價貶損非輕,缺乏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法治觀念,且迄今 未能獲取國泰世華銀行之諒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所生之損害 ,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7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839號
  被   告 江晨蕗(原名:江珮誼)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江晨蕗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20時43分許起至同年11月7日



18時17分止,因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話 術使之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行以手機操作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網路銀行APP,轉帳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帳戶內。詎江晨蕗 因擔心前開受騙情節為家人發現,明知附表所示之匯款紀錄 並非因國泰世華銀行之網路銀行系統安全性因素而遭他人盜 轉,竟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在其位 在臺中市○○區○○巷00○0號之居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以帳號「陳默」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並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於109年11月7日22時51 分許、同年月10日13時39分許、同年月11日某時許,在個人 臉書貼文版及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中,張貼如附件一至三 所示之貼文,並於109年11月13日12時31分前某時許,接受 電子媒體蘋果新聞網之採訪,表示如附件四所示之內容,以 此方式傳述足以貶損國泰世華銀行商譽及信譽之事。嗣經國 泰世華銀行接獲媒體詢問,進行內部調查後,始知悉上情。二、案經國泰世華銀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晨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何淑媛李盈蒨於警詢中之證述、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林蓓珍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通聯 調閱查詢單、電子轉帳明細暨相片比對、蘋果新聞網新聞截 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影本、交易明細暨相片比 對、email交易及變更通知影本各1份、被告匯款紀錄截圖13 張、臉書發文截圖3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江晨蕗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被告先後在臉書上張貼附件一至三所示之貼文及接受媒體採 訪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上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評價,應論以 接續之一行為,僅論以一加重誹謗罪。該罪與被告如附件四 所為,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宜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偲庭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編號 登入APP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09年10月29日20時43分 109年10月29日 20時44分42秒 2萬元 2 109年10月30日20時57分 109年10月30日 21時6分50秒 3萬1000元 3 109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09年10月31日 20時28分16秒 1萬元 109年10月31日 20時31分54秒 2萬元 109年10月31日 20時33分24秒 2萬元 109年10月31日 20時34分35秒 1萬元 4 109年11月1日20時45分 109年11月1日20時46分11秒 1000元 6 109年11月2日17時55分 109年11月2日17時56分56秒 5萬元 7 109年11月7日18時17分 109年11月7日18時19分26秒 5萬元 109年11月7日18時20分5秒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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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