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0年度,2118號
TCDM,110,中交簡,2118,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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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芫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4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芫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林芫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即因酒後駕車案件經判處罪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對於酒後不得駕 駛車輛之誡命自應知之甚詳,詎其竟不知自我警惕並記取教 訓,一再重蹈覆轍,不顧公眾交通之安危,於飲用酒類後, 仍駕駛汽車上路,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且漠視公權力及往 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參以被告於本次為警查獲後 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雖本件幸未致 肇事,仍已對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相當危害,兼衡其自 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烤漆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之生活狀況(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179號
  被   告 林芫弘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芫弘前於民國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 銀元1萬5000元確定,又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10年10月27日2 0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臺中市烏日區溪南之工廠內, 飲用高粱酒2杯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 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而於翌(28)日6時40分許,駕駛牌 照號碼AUS-7558號自用小客車欲載女友返回霧峰。嗣於同年 月28日6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號高速公路南向207 公里烏日交流道入口處時,因臉色潮紅疑似酒駕,經警予以 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年月28日6時59分 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芫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書、酒精濃度檢測單、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內政部警政署 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 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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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