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418號
TCDM,108,訴,2418,202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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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堂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曾彥智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蔡孟霖




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22735、22806、2342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10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卯○○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捌月。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午○○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緣庚○○認其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已歿,下稱甲女)生前 曾遭綽號「咖啡」之王繹嘉及若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 同下藥迷昏性侵後拍攝相關影片等紀錄予以威脅,且認此係 甲女於民國106年11月間自行服藥不治死亡之原因,惟因庚○ ○無確切證據可憑,遂於108年6月間某日將其所認甲女自殺 案情告知卯○○,並與卯○○商議欲迫使王繹嘉招認供出相關人 等及提出前開影片等紀錄,而經卯○○應允,卯○○即再邀集午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空軍」之成年人及其他若 干不詳成年人參與;庚○○、卯○○、午○○、「空軍」及前開若 干不詳成年人即於108年7月28日循線在址設臺中市○○區○○○○ 街000號蘭夏汽車旅館尋獲王繹嘉後,將王繹嘉帶至南投縣 埔里鎮某不詳汽車旅館加以盤問,終經王繹嘉向渠等表示綽 號「小天」之丑○○(原名子○○)方係主要涉入前揭甲女相關 事宜之人,並稱會找尋提出前開影片等紀錄,渠等始知丑○○ 亦有可能涉入前揭甲女相關事宜,遂決定先行由庚○○、卯○○ 、午○○、「空軍」及若干不詳成年人於108年8月6日隨同王 繹嘉返回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號住處,要求王繹嘉書寫 道歉書、涉嫌成員名單交與庚○○並在其父、母、姑姑即乙○○ 、寅○○、甲○○等家屬面前下跪認錯後,始行留下王繹嘉離去 (此部分未據起訴而非本案審判範圍)。至此,庚○○、卯○○ 、午○○見前開追查已有眉目,遂進一步共謀欲迫使王繹嘉、 丑○○彼此對質並藉以取得前開影片等紀錄,復邀集己○○(所 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丁○○(已歿,所涉部分由本院另 行審結)一同參與,渠等即共同基於私行拘禁、傷害之犯意 聯絡,推由卯○○預先於108年8月8日或9日,輾轉向其友人即 不知情之林軍宇周豪宸商借位在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 無人居住之三合院(下稱本案三合院)、向吳承恩商借位在 臺中市○○區○○巷○○○○○○○○○○○○○○位○○○市○○區○○○街000巷00 號透天房屋(下稱本案透天房屋)等處作為迫使王繹嘉、丑 ○○招認供出前揭甲女相關事宜之經過及前開影片等紀錄去向 之場地,另聯繫其友人巳○○、辰○○、吳承恩黃義辰、左維 義、林柏任(其等所涉部分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偵字第110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若干綽號各 為「小龍」、「皓呆」、「阿翔」等不詳成年人分別出面假 意邀約丑○○唱歌見面或協助安排若干車輛支援接送或看管, 渠等再分工為下列犯行:
 ㈠卯○○於108年8月9日16時23分許趁王繹嘉外出剪髮後之某時與 王繹嘉聯繫,命其前往不詳地點與庚○○、己○○見面交代找尋 進度;王繹嘉因前有上開遭帶往南投縣埔里鎮某不詳汽車旅 館之經歷,知悉對方來意及實力,自忖脫逃無望,於此心理 壓力下心生畏懼而聽命行動,並依指示交出其所持用手機。 此後至108年8月15日晚間某時之期間,即由己○○、卯○○將王 繹嘉帶至臺中市若干不詳地點、本案三合院等處監控看管, 並找尋前開影片等紀錄;其間,庚○○為免王繹嘉之家屬起疑 報案驚動警方,曾於108年8月12日20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撥 打電話聯繫甲○○告以「王繹嘉在我這,要跟你請個2、3天的 假」等語。卯○○隨後於108年8月15日晚間某時指示午○○、丁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繹嘉前往址設 新竹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紫晶彩繪汽車旅館找尋前開影 片等紀錄,惟均未能覓得該等紀錄。午○○、丁○○遂又於108 年8月16日上午某時將王繹嘉載返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附 近某不詳地點由庚○○加以質問,渠等並曾一度將王繹嘉之手 機交還予王繹嘉,命其持以於同日12時12分許起先後撥打電 話予甲○○、寅○○及乙○○,表示庚○○現在欲前往乙○○及寅○○位 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找尋光碟之意,隨即命王繹 嘉留下而僅由庚○○與某身穿「55」號圖樣衣服之不詳成年人 前往乙○○及寅○○前開住處翻找,惟仍未能覓得庚○○所要光碟 ;卯○○遂指示午○○、丁○○於同日下午某時將王繹嘉載送至本 案三合院私行拘禁。
 ㈡卯○○透過巳○○、辰○○假意邀約丑○○於108年8月10日晚間至址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超級巨星KTV唱歌,並於同日20時35 許與巳○○、辰○○一同進入包廂,待丑○○偕同其弟癸○○到場後 ,巳○○、辰○○隨即離開現場,卯○○乃於同日21時11分許令丑 ○○、癸○○分開搭乘吳承恩左維義所分別駕駛、車上業已搭 載黃義辰林柏任及「小龍」、「皓呆」、「阿翔」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7900-WE號自用小客車離開;丑○○、癸○○因 見對方有備而來且人多勢眾,措手不及,於此心理壓力下遂 均心生畏懼而聽命行動,並依指示交出其等所持用手機。此 後數日之期間,即由卯○○先後將丑○○、癸○○載送至本案貨櫃 屋、本案透天房屋等處私行拘禁並質問丑○○,間或由午○○、 丁○○、林柏任等人看管;此間,渠等為免丑○○及癸○○之家屬 起疑報案驚動警方,曾一度將丑○○之手機交還癸○○,命其持 以於108年8月14日1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其等之父莊瑞陽告 以「我現在人在屏東、這支電話是用哥哥的手機打的」等語 。不久卯○○於108年8月16日某時將丑○○、癸○○載送至本案三 合院私行拘禁。
 ㈢迨108年8月16日起王繹嘉、丑○○及癸○○均抵達本案三合院而 遭渠等私行拘禁之期間,在場之卯○○、己○○、午○○、丁○○即 多次命丑○○、王繹嘉相互對質,庚○○亦曾到場查看逼問。然 因渠等認丑○○、王繹嘉互相推託卸責,遂推由卯○○、己○○、 午○○、丁○○多次徒手或分持熱熔膠條、棍棒等物加以毆打藉 以施加壓力(渠等所涉對丑○○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渠等 主觀上雖均無置王繹嘉於死之故意,然客觀上均可預見倘一 般人遭眾人多日以束帶綑綁手腕、徒手或分持熱熔膠條、棍 棒、電擊棒等物毆打、電擊全身,依眾人每次下手累加傷害 之結果,可能造成該人受有多處棍棒傷、電擊傷、不規則形 瘀傷與擦挫傷,進而導致橫紋肌溶解症、大範圍皮下組織及



肌肉出血、小支氣管及肺泡嗆入胃內容物而死亡,惟主觀上 均疏未注意及此,即以束帶綑綁王繹嘉之左右手腕、徒手及 持熱熔膠條、棍棒、電擊棒等物毆打、電擊王繹嘉之頭部、 四肢及軀幹等處,致王繹嘉總計受有左右手腕綑綁痕、額部 、背部、臀部及左右下肢等部位至少119處棍棒傷、右上胸 壁,右胸壁外側及右大腿外側等部位至少7處電擊傷、左右 手、左右腳、頭部前面、胸腹部、陰囊等部位多處不規則形 瘀傷與擦挫傷等傷勢,進而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大範圍皮下 組織及肌肉出血、呼吸道嗆入胃內容物,終致王繹嘉死亡。 ㈣嗣卯○○另指示不詳成年人先行於108年8月17日14時4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癸○○載送至臺中市西屯 區經貿東路、經貿三路2段附近路旁釋放。午○○、丁○○則於 發覺王繹嘉之身體冰冷僵硬後,於108年8月18日凌晨駕駛前 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王繹嘉載往址設臺中市 ○區○○路0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然到院時王繹嘉已 無生命徵象,經高級成人救命術處置後無回復心跳、呼吸而 停止急救宣告死亡;午○○、丁○○並曾於同日3時8分許將王繹 嘉送醫前先行報警表示兩人欲投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人員則於收治已無生命徵象之王繹嘉後旋亦於同日3時14分 許報警處理;庚○○得知此事,亦於同日4時50分許起自動前 往上開醫院及警局說明。卯○○再於108年8月18日10時14分許 委請吳承恩、綽號「小義」之不詳成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丑○○載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全民醫院就醫,丑○○旋經轉診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 救,經診斷其有雙上肢肌肉損傷併發腔室症候群、全身瘀挫 傷、縱膈及皮下氣腫、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及肝發炎 等傷勢(依卷存事證尚不足認已達重傷害程度)。嗣經警員 分別搜索前開午○○、丁○○駕駛之車輛及本案三合院,各在該 車及三合院內扣得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另向 庚○○扣得其所持用手機1支(含SIM卡1張),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王繹嘉之父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同署檢察官指揮同分局報告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庚○○、卯○○、午○○(以下合稱被告3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之 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



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及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對被害人王繹嘉、丑○○、癸○○為 上開傷害致人於死、私行拘禁等犯行,被告卯○○、午○○則均 就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私行拘禁罪為認罪之表示,然俱否 認有何除在本案三合院私行拘禁王繹嘉以外對王繹嘉所為妨 害自由犯行及與同案被告庚○○共同犯上開各犯行等事實歷程 。①被告庚○○辯稱:伊都是被動的,是王繹嘉自己說要去找 光碟照片,伊會去王繹嘉家、與王繹嘉約在摩斯漢堡店見面 、去乙○○家及去本案三合院均是卯○○要伊去的,伊到本案三 合院看到王繹嘉時其身體狀況沒有異常,過程中沒有發生任 何打王繹嘉的事,另伊不認識丑○○、癸○○等語;辯護人則為 其辯稱:被告庚○○目的只是想幫甲女找回光碟,並沒有傷害 王繹嘉的行為、動機及犯意聯絡,也沒有指示卯○○對王繹嘉 不利的行為,另被告庚○○完全不知情丑○○、癸○○的部分等語 。②被告卯○○辯稱:伊自己同情所以才處理甲女影片的事, 是王繹嘉主動約伊見面,也是王繹嘉自己帶著伊、午○○、丁 ○○在臺中、新竹找影片都沒有找到,就直接約在本案三合院 ,這段期間王繹嘉都沒有表示要回家,伊也沒有取走其手機 ,他還是可以自由去找朋友或拿東西,另打王繹嘉庚○○離 開後的事,庚○○也完全不知道丑○○、癸○○在本案三合院等語 ;辯護人則為其辯稱:王繹嘉性侵甲女並拍照脅迫其從事性 交易致自殺身亡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確實足以引起公憤,被 告卯○○係基於義憤才徒手毆打王繹嘉出氣等語。③被告午○○ 辯稱:王繹嘉卯○○約好要見面,伊與丁○○一起去紫晶汽車 旅館找王繹嘉,當時王繹嘉站在路邊等,並自己上車,王繹 嘉又說卯○○要上來新竹,所以就幫伊與丁○○在紫晶汽車旅館 開房間過夜,王繹嘉是原本就知道卯○○、伊及丁○○找他是為 了拿影片,才沒有表示要離開,伊也沒有取走王繹嘉的手機 ,另庚○○離開本案三合院前沒有任何動手的情形等語,辯護 人則為其辯稱:被告午○○會打王繹嘉是因氣憤才會傷害王繹 嘉,且一般人對於橫紋肌溶解的情形難以預料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94至97、110至113、120至122、259至261、275、465 至467頁、卷二第455至478、497至505頁、卷三第315至327 頁)。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庚○○認為甲女生前曾遭王繹嘉及若干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共同下藥迷昏性侵再拍攝相關影片等紀錄予以威脅 ,且認為此即係甲女於106年11月間自行服藥不治死亡之原



因,惟無確切證據可憑等節,為被告3人所不爭執,並有甲 女死亡案件之報案紀錄1份附卷可參(見偵22735卷一第183 頁)。又王繹嘉曾於108年8月9日16時23分許外出剪髮後之 某時起與其家屬失去聯繫,並因前揭甲女相關事宜,而於10 8年8月18日凌晨前之某期間在本案三合院遭人多次以束帶綑 綁手腕、徒手或持熱熔膠條、棍棒、電擊棒等物毆打、電擊 全身,而總計於全身各該部位受有前開綑綁痕、至少119處 棍棒傷、至少7處電擊傷、多處不規則形瘀傷與擦挫傷等傷 勢,進而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大範圍皮下組織及肌肉出血、 呼吸道嗆入胃內容物,以至於死亡;嗣與王繹嘉同在本案三 合院之被告午○○、丁○○發覺王繹嘉之身體冰冷僵硬後,曾駕 駛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王繹嘉載往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並於同日3時8分許將王繹嘉送醫前先 行報警表示兩人欲投案,然王繹嘉到院時已無生命徵象,上 開醫院人員即於同日3時14分許收治王繹嘉後旋報警處理, 王繹嘉經高級成人救命術處置後仍無回復心跳、呼吸而停止 急救宣告死亡,被告庚○○得知此事,亦於同日4時50分許起 自動前往上開醫院及警局說明;經警員分別搜索前開被告午 ○○、丁○○駕駛之車輛及本案三合院,各在該車及三合院內扣 得與本案有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另向被告庚○○扣得其 所持用手機1支(含SIM卡1張)等情,亦均為被告3人所不爭 執,並有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及證人寅○○、 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可佐(見偵22735卷一 第37、51、99至101、117至121頁、相卷第131、169至171頁 、本院卷二第407頁),且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王繹嘉 遺體照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司 法相驗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前開自用小客車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歷次刑案 現場勘察報告暨附件、相驗筆錄、相驗照片、解剖筆錄、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歷次警員職務報告、本 案三合院之地圖查詢資料及現場勘查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各該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 扣押筆錄暨附件、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9月9日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附件、刑事案件證物 採驗紀錄表及鑑定書、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各1份附卷可參( 見相卷第15、25至43、67至120、129、135至153、159、177 、181至290、295至319頁、偵22735卷一第27、61至77、107 至115、195至201、345至355、409至410頁、卷二第79至135 、137至161頁、偵22806卷第77至81、111至117、149、211



至217頁、他卷第161至163頁、偵11096卷一第275至283頁) ,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前開手機扣案可資佐證。另 被害人丑○○、癸○○曾於108年8月10日21時11分許離開前開超 級巨星KTV而與其等之家屬失去聯繫,丑○○另曾因前揭甲女 相關事宜,而於108年8月18日10時14分許前之某期間在本案 三合院遭人多次徒手或持熱熔膠條、棍棒等物毆打;嗣癸○○ 於108年8月17日14時45分許先行經不詳成年人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至臺中市西屯區經貿東路、經貿 三路2段附近路旁釋放,丑○○則由被告卯○○於108年8月18日1 0時14分許委請吳承恩、綽號「阿義」之不詳成年人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往全民醫院就醫,而丑○○旋 經轉診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診斷其有雙上肢 肌肉損傷併發腔室症候群、全身瘀挫傷、縱膈及皮下氣腫、 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及肝發炎等傷勢,丑○○迭經住院 緊急做筋膜切開術減壓、緊急血液透析治療及清創手術後, 因狀況較穩定而於108年10月7日出院等節,同均為被告3人 所不爭執,另有證人吳承恩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即丑○○、 癸○○之母楊銀鳳於警詢時之證述可佐(見偵22735卷一第427 至435頁、他卷第11至19、259至26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附件、贓物認領保管單、前開KT V、附近路口及丑○○、癸○○各該獲釋地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及報告、本案貨櫃屋及本案透天房屋等處之地圖查 詢資料及現場勘查照片、偵查報告、0810小天專案受理及偵 辦時序表、警員職務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9月 16日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證物採驗報告暨附件、 證物清單、微信通訊軟體群組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之 傷勢照片及其於各該醫院就診病歷資料等件各1份存卷可查 (見偵22735卷二第201至207頁、偵22806卷第65至75、93至 117、209至217頁、他卷第7至9、91至113、133至141、181 至198頁、偵11096卷二第193至215頁、卷三第115至127、18 5頁、卷四第69至71頁、本院卷被害人病歷卷第13至315頁) 。是上開各情首堪認定。
 ㈡本案發生之背景緣由,業據被告卯○○於108年8月23日警詢及 偵訊時明確供承:伊本來就認識甲女,後來伊跟庚○○是在外 面另外喝酒認識的,伊把他當作不錯的大哥,甲女自殺時伊 不知道她為何自殺,也不知道她的交友狀況,甲女自殺案情 伊之前都不太清楚,是直到前一陣子108年6月間,伊跟庚○○ 喝酒,伊才知道他女兒是甲女,庚○○跟伊說甲女之前有被輪 姦被拍影片,利用影片威脅參加性愛趴,並說主要就是「咖 啡」而已,而伊知道有「咖啡」這個人,伊就說有什麼需要



伊協助的伊可以幫忙,庚○○就說他主要是想把影片拿回來, 伊就於108年7月底與「空軍」把王繹嘉帶去限制行動自由在 南投埔里汽車旅館,問他事實經過、影片有誰持有,那時有 兩臺車共6個人,包含庚○○、伊、「空軍」、午○○及其他兩 個「空軍」找的伊不認識的人,王繹嘉有講出雲端硬碟、相 簿的帳號密碼,但查都沒有,王繹嘉也有講出參與的人名, 後來伊與庚○○、「空軍」帶同王繹嘉返回王繹嘉的住處,現 場有要求王繹嘉書寫道歉信及涉嫌迷姦成員名單,名單上伊 記得有5個人左右,有綽號「關穎」與「咖啡」的名字,當 時道歉信及名單簽完後伊記得應該都是由庚○○保管等語在卷 (見偵22806卷第15至17、25、31、134、136、143至144頁 )。且證人即曾於本案發生前與王繹嘉一同在蘭夏汽車旅館 遭人帶走之李昱樟(原名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108 年7月28日王繹嘉說朋友找他一起喝酒,找伊去蘭夏會館, 伊去了之後王繹嘉朋友帶人進來說要找王繹嘉聊天、麻煩伊 跟他們一起走一趟,伊不知道是什麼事情,也不知道被帶到 哪裡,帶到一個地方後伊被叫起來,下車時伊還有看到王繹 嘉,之後就沒有再見王繹嘉王繹嘉跟伊在不同房間,他 們說他們要聊天,說不好意思伊自己在這個房間看要看電視 還是怎樣,房間沒有窗戶,伊看不到外面是白天還是晚上, 伊也忘記被帶走過了幾天,伊有要求要先打給伊家人或朋友 ,他們就說等一下、一直拖,伊也不方便,最後是他們帶伊 回臺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9至268頁);證人甲○○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則證稱:王繹嘉與伊及伊母親同住,伊 於108年7月28日打王繹嘉電話就沒回、找不到人,乙○○有去 報案,伊於108年8月6日返家時看見王繹嘉及6個伊不認識的 人,其中一個就是庚○○,卯○○、午○○也有去,伊一進門庚○○ 就要王繹嘉向伊承認他做錯事,庚○○說王繹嘉與其他人輪姦 他女兒,犯案當時有餵藥拍攝性愛影片並逼迫從事性交易, 導致甲女輕生,也說看王繹嘉長相不錯,要原諒王繹嘉,現 在他要求王繹嘉配合幫找出其他涉案的人並交出影片要燒給 他女兒,並叫伊將乙○○、寅○○叫回來,又將跟伊講的話講一 遍給乙○○、寅○○聽,當時伊覺得庚○○既然要原諒王繹嘉,伊 也會配合他把東西找出來,就要求加庚○○的LINE,庚○○說不 用,叫他旁邊1個小弟「空軍」加伊的LINE,後來伊問王繹 嘉那幾天他在哪裡,王繹嘉說不知道,只有講在南投那邊, 主要是逼問那些光碟在哪裡,並說他沒有做這些事,隔天晚 上「空軍」就打給伊說有急事要來找伊,剛好王繹嘉要出門 ,王繹嘉回來的那幾天晚上有去工作開UBER,伊跟王繹嘉說 他們要來找你,你不在家好嗎,王繹嘉就打給「空軍」問說



可以出門嗎,對方說好,王繹嘉就出去,過一下子前一天的 原班人馬又來並叫伊約乙○○回來一趟,乙○○回來後庚○○他們 就跟乙○○說話,說什麼伊不清楚等語(見偵22735卷一第119 至121頁、相卷第161至165頁、本院卷二第401至416頁、卷 三第268至274頁);證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庚 ○○等人到家前王繹嘉曾一個多禮拜失聯沒有回來,伊去報案 ,108年8月6日伊接到電話後與寅○○一起回家,庚○○拿王繹 嘉寫好的道歉書給伊看,說他要追查,王繹嘉當場有下跪認 錯,伊有打王繹嘉,他們離開後甲○○帶他去警局報人口失蹤 的銷案,隔天庚○○再到家時跟伊留LINE,但沒有再跟伊聯絡 等語(見相卷第167至169頁、本院卷二第383至400頁、卷三 第275至279頁);證人寅○○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 :王繹嘉平常與甲○○及阿嬤同住,他於108年7月28日開始失 聯,報案後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找到他在蘭夏汽車旅館遭人擄 走,接著王繹嘉於108年8月6日被帶回住處,伊才回去,就 看到已經寫好的悔過書及庚○○等人在家,當時庚○○是說王繹 嘉有光碟案件,甲女去世了有留下遺書,說他有請王繹嘉寫 悔過書,也說會給年輕人一個機會,所以他沒有選擇報警, 之後庚○○等人離開,伊想確認王繹嘉身上有沒有傷口,當時 王繹嘉身上沒有傷,王繹嘉跟伊說事情不是他做的,跪著叫 伊要相信他,說庚○○要他提供10位光碟,他身上沒有光碟, 也說他被庚○○他們帶走到回來,這中間庚○○他們並沒有為難 他,也有拿衣服給他換,但他們刪除王繹嘉舊手機裡LINE、 微信等資料,再提供他手機,且說庚○○說如果他光碟沒有交 出來會讓他死,當時伊感覺王繹嘉有受到恐嚇的口氣,但王 繹嘉沒有具體講受到怎樣的恐嚇,也沒有說為什麼他失蹤期 間會跟庚○○他們待在一起等語(見相卷第131至132頁、偵22 735卷一第101至103頁、本院卷三第249至256頁);互核上 開各該證人所述王繹嘉曾遭帶走而與其家屬失去聯繫、被告 庚○○等人曾隨同王繹嘉返家後要求王繹嘉認錯並提出前開影 片等紀錄等節可互相勾稽,並有被告庚○○到案時所提出由王 繹嘉書寫之道歉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警員 職務報告及王繹嘉自108年7月28日起至108年8月6日間失蹤 、李昱樟自108年7月28日起至108年7月31日間失蹤而均經其 等之家屬報案之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存卷可查(見偵227 35卷一第357頁、卷二第163至166頁、偵22806卷第149頁、 本院卷二第679頁、卷三第149頁),俱堪認為信實,此與被 告卯○○前開所述亦相合;且衡諸常情,被告庚○○方係甲女之 至親,被告卯○○則自述係認識甲女,被告庚○○本即較有強烈 動機於甲女死亡近兩年後仍惦念並付諸行動發起此事,則被



卯○○前開所述其初始係於108年6月間經被告庚○○告知前揭 甲女相關事宜,並允諾被告庚○○協助處理,此後即於108年7 月間行動,除所述經過時程大致連貫外,復與前開常情相符 ,更堪採信。從而,本案被告庚○○係於108年6月間主動發起 追查前揭甲女相關事宜,被告卯○○則係允諾協助並策畫邀集 被告午○○等人參與,渠等曾共同於本案發生前之108年7月28 日至同年8月6日期間將王繹嘉帶至前開不詳汽車旅館加以盤 問,王繹嘉因而於此段期間與甲○○、乙○○、寅○○等家屬失去 聯繫而經乙○○提報人口失蹤案件,且被告3人原僅知王繹嘉 可能涉入前揭甲女相關事宜,係經由此次盤問始得知除王繹 嘉以外其他可能涉入之人,此後渠等再於108年8月6日隨同 王繹嘉返回其住處,要求王繹嘉書寫道歉書、涉嫌成員名單 交與被告庚○○,復曾於108年8月7日再至王繹嘉之住處要求 與乙○○談話等節,均堪認定;公訴意旨認定被告庚○○係於10 6年間在甲女告別式會場巧遇知悉上情之被告卯○○乙節,容 有誤會,爰予更正,另公訴意旨未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敘及被 告3人前開於108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9日前之作為,故此部 分未據起訴,惟本判決就此部分背景緣由予以認定亦非將此 部分納入審判範圍而為裁判,僅係敘述被告3人所為本案犯 罪事實所必須,爰予記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8 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次,被告卯○○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 進去蘭夏汽車旅館找到王繹嘉時,就問他是不是王繹嘉,說 事情給他聽,王繹嘉一開始不承認他有做這些事情,伊當天 就帶他回南投,王繹嘉在南投汽車旅館時將此事推給丑○○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437、440至441頁),稽之與前揭甲女相 關事宜無關之李昱樟於前開遭一併帶走之過程中,尚且曾遭 斷絕與外界之聯繫而無法辨識白日或黑夜、無法與家人朋友 聯絡,王繹嘉於前開返家時亦曾向寅○○表現其因被告庚○○而 感恐懼之情,分別有證人李昱樟、寅○○前開證述可佐(見偵 22735卷一第101頁、本院卷三第253至254、265頁),足徵 本身即為被告3人目標之王繹嘉,實高度可能至少有相同遭 遇,參以被告庚○○、卯○○均不爭執渠等就所稱甲女之遭遇並 無確切證據,於此狀況下,縱使王繹嘉果真有渠等所指對甲 女所為犯罪,其於事發近兩年後突於與李昱樟等友人喝酒時 經他人指稱犯罪,衡情是否可能會自承自己即係犯罪之人? 且倘若王繹嘉均予一概否認,又當如何回應?被告庚○○既於 事發近兩年後始就此與被告卯○○商議並行動,顯無可能毫不 思慮及此情,益徵被告庚○○、卯○○於前開商議之初,已有共 謀倘遇阻礙,即進而施以壓力迫使王繹嘉招認供出相關人等 及提出前開影片等紀錄,亦堪認定。




 ㈢被告3人於前開108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6日間某時盤問王繹嘉 ,從而得知其他可能亦涉入前揭甲女相關事宜之丑○○等人後 ,曾再由被告卯○○邀集同案被告己○○、丁○○一同參與,渠等 各有如下行為分工:
 ⒈證人周豪宸於警詢時證稱:本案三合院係伊母親所有,108年 8月8日、9日那時候林軍宇說要跟伊商借本案三合院,他說 他要找朋友去烤肉,伊叫他自己翻鐵門進去等語明確(見偵 22735卷一第271至273頁),核與證人林軍宇於警詢時證稱 :108年8月初卯○○跟伊說他要借用本案三合院要烤肉及賭博 用,請伊跟屋主借一下,伊打給周豪宸周豪宸就答應他了 ,本案三合院現在沒有住人,攀爬進去鐵門側邊就有開關可 以開啟鐵門,伊跟卯○○說怎麼走及房子的特徵,叫他直接去 等語大致相符(見偵22735卷一第285至288頁)。另證人吳 承恩亦於警詢時明確證稱:本案貨櫃屋、本案透天房屋都是 是伊向朋友「阿興」借的,都是卯○○說要用賭場,要伊幫他 找地方等語(見偵22735卷一第431、434頁),此節亦為被 告卯○○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22806卷第23至31頁)。是 被告卯○○確先行於108年8月8日或9日向前開人等商借本案三 合院、本案貨櫃屋及本案透天房屋等場地以供後續使用,堪 以認定。
 ⒉證人巳○○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108年8月10日因伊失戀心情 不好,伊在微信群組內貼文邀約朋友去超巨唱歌,伊、阿浩 、丑○○、小四、辰○○等6人在群組內,伊另外私訊約卯○○、 小黑、小成等人,當天辰○○開車載伊及卯○○一起去,開好包 廂後伊叫傳播妹來坐檯,丑○○、癸○○就到了,到了後依然各 自唱歌,過了一陣子伊有點酒意茫茫時,卯○○說他有話跟丑 ○○聊,所以伊就跟辰○○先行離開等語(見偵22735卷一第469 至470頁、卷二第179至180頁、他卷第262至263頁);證人 辰○○則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巳○○發微信邀約伊、丑○○、「 昊」、「文昊」、「四兔」進入群組,卯○○不在群組內,是 巳○○另外約的,伊載巳○○、卯○○一起去超級巨星KTV,唱歌 到一半卯○○說他跟丑○○有話要講,伊就先載巳○○回家休息, 其餘群組的人他們有說要來,但到伊走之前他們都沒有到等 語(見偵22735卷一第447至449頁、卷二第179至180頁、他 卷第262至263頁)。而被告卯○○確不在巳○○所邀約前開有丑 ○○在內之通訊軟體群組,卻於108年8月10日20時35分許先行 與巳○○、辰○○進入前開KTV包廂,待丑○○、癸○○於同日20時3 9分許亦進入該包廂後,巳○○、辰○○旋於同日20時52分許離 開該包廂,丑○○、癸○○即於同日21時11分許隨卯○○離開並分 別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號、7900-WE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兩



車均朝前往本案貨櫃屋之路線行駛等節,亦有前開通訊軟體 群組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超級巨星KTV及前往本案貨櫃屋 路線沿線監視器錄影畫面附卷可查(見偵11096卷三第115至 127頁、他卷第101至113頁);則參酌巳○○、辰○○進入包廂 後實僅停留短暫時間即離開,巳○○所邀約其餘數人均自始未 到場,被告卯○○不久亦與丑○○、癸○○分開搭乘在外等候支援 接送之前開各該車輛等情,可徵被告卯○○、巳○○、辰○○均無 邀約或參與唱歌之真意,被告卯○○僅係透過巳○○、辰○○出面 假意邀約丑○○前來甚明,適癸○○在場,乃一併帶同癸○○離開 。另證人吳承恩於警詢及偵訊時復證稱:108年8月10日卯○○ 交代伊去超級巨星KTV後門等待他,說有客人要去賭場賭博 ,要伊負責接送,伊就於當日傍晚去車行跟朋友借車並通知 左維義黃義辰黃義辰又聯絡他朋友一起,左維義再向林 柏任借車及找其他人,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左維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都在後門 等卯○○帶朋友出來,卯○○帶1個人坐上伊的車,另外還有人 上左維義那臺車,兩臺車同行一路前往本案貨櫃屋,過幾天 後卯○○又打給伊去中清交流道附近載客人,有1個光頭送客 人上伊的車叫伊載他去醫院,該客人應該就是卯○○在超級巨 星叫伊載的客人,伊就與朋友「小義」載去全民醫院等語( 見偵22735卷一第428至435頁、他卷第260至261頁);證人 黃義辰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108年8月10日吳承恩找伊去, 說要弄一場賭場要伊去幫忙載客人,會有錢領,當時伊跟「 阿翔」一起等語(見偵22735卷二第45至49頁、他卷第260至 261頁);證人左維義於警詢時證稱:108年8月10日吳承恩 說有人要經營賭場,需要人幫忙也有錢賺,伊就聯絡林柏任 開車載伊、「小龍」、「皓呆」一同去超級巨星KTV後門, 吳承恩說等一下會有賭客從後門出來,伊載的那個人是自己 上車的,伊載到人後最後是到貨櫃屋等語(見偵22735卷二 第16至17頁);證人林柏任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108年8月 10日左維義說支援他一下去載他,碰面後他才說要去載賭客 也去賭場幫個小忙賺個零用錢,左維義跟另兩名年輕人上車 就換給左維義開車,直接開到超級巨星KTV後門,伊剛走到 後門門口就有人出來,伊就自己先上車坐,癸○○就上車坐在 後座中間,另兩個朋友分別坐在右後座及副駕駛座,左維義 就車開到本案貨櫃屋,接下來3天多的時間是左維義說別人 在本案透天房屋樓上要弄賭場,要伊過去顧門、把風,伊過 去後有人幫伊開門說要伊在一樓把風看有無警察來及幫客人 開門,伊那3天都在1樓,睡覺就睡沙發上等語(見偵22735 卷一第412至413頁、他卷第261頁)。上開證人所述互核均



大致相符,並有前開超級巨星KTV及前往本案貨櫃屋路線沿 線監視器錄影畫面附卷可查(見他卷第101至113頁),足見 其等所述初係因被告卯○○聯繫而安排車輛及人員等節,尚非 無據。是被告卯○○除聯繫巳○○、辰○○假意邀約丑○○外,尚曾 聯繫吳承恩黃義辰左維義林柏任及「小龍」、「皓呆 」、「阿翔」等人協助安排若干車輛支援接送或看管,亦堪 認定。
 ⒊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108年8月9日16時 許王繹嘉說要去剪頭髮,之後就沒回來,伊一直打王繹嘉 都沒接電話,108年8月12日庚○○加伊的LINE,來電說「王繹 嘉在我這,要跟你請個2、3天的假」,沒說要做什麼,伊才 知道王繹嘉庚○○那裡,108年8月13至15日伊打王繹嘉的電 話都是關機狀態,再來108年8月16日12時12分王繹嘉用他自 己的手機打給伊,說「叔叔要跟爸講話」,跟伊要乙○○的電 話,伊沒給王繹嘉王繹嘉沒耐心等,就打給寅○○,等到伊 打給寅○○,寅○○就說王繹嘉在跟乙○○講話,伊去乙○○家也遇 到庚○○及身穿圖案「55」號衣服的不詳男子,庚○○在客廳與 乙○○聊天,是該不詳男子去房間找電腦之類的東西,寅○○也 算是有,他們找不到,伊也很有誠意地說伊回來臺中再找找 看,後來伊有回LINE說真的沒找到等語(見偵22735卷一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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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