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7號
PHDV,110,補,97,20211102,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郭高峯 
      郭高嵩 
      郭高亮 
      郭高士 
      郭振隆 
      郭振清 
      郭振展 
      郭振名 
      郭高標 
      郭高俊 
      郭高禧 
      郭子隽 
      郭彥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正華 
被   告 郭汶慧 
      郭奕祥 
      郭奕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63,602 元【計算式:面積495.53㎡×公告現
  值3,000 元/ ㎡×原告應有部分17/20 =1,263,602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
  勿遮隱)。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郭自發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