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郭高峯
郭高嵩
郭高亮
郭高士
郭振隆
郭振清
郭振展
郭振名
郭高標
郭高俊
郭高禧
郭子隽
郭彥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正華
被 告 郭汶慧
郭奕祥
郭奕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63,602 元【計算式:面積495.53㎡×公告現
值3,000 元/ ㎡×原告應有部分17/20 =1,263,602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
勿遮隱)。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郭自發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