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王美蘭
王美珠
王美香
王美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雅茹即悅讚不動產仲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43,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