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0號
PHDV,110,補,100,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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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王美蘭 
      王美珠 
      王美香 
      王美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雅茹悅讚不動產仲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43,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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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