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信如
相 對 人 蔡宏源
李榮華
潘靜宜
李景豐
葉郭梅菊
盧富生
張翠芳
李瑞霞
葉美津
胡振哲
林見芳
高美惠
劉吉成
李美麗
蔡麗鳳
許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如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 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 第4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 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 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 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 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81,685元,爰聲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案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雖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000 號
裁判;惟相對人林見芳等15人已提起上訴,本案訴訟仍未確 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10月5 日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影本在卷可憑。本案訴訟既在上訴審受理中,其訴訟 標的容可變更,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 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 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 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而另為不同 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依上 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