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4號
PHDV,110,司促,1344,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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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茉 於105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094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810元整、消費款27,91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21,52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4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435元自110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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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