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嘉翰
被 上訴人 葉錦範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7 月30日110
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0 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嘉翰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10 年度馬交 簡字第00 號),經被上訴人葉錦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 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0 號),原審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就 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而陳嘉翰所涉業務過失傷害 刑事案件,因檢察官及陳嘉翰均未上訴,已確定在案,有陳 嘉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陳嘉翰雖 對於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 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開規定,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