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吳銘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間監獄行刑
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
收之。
二、本件上訴狀係以電子郵遞方式傳送本院,故應添附「首頁」
(首頁應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
姓名、傳送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等),請於上開期限內補
正之:依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6條、第
10條規定辦理。
三、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
第2項、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
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如係以電子郵遞方式傳送本院,
亦請注意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相關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