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1號
上訴人即原告 駱瑞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
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