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91號
CTDA,110,交,91,202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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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1號
上訴人即原告 駱瑞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
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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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