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張劉夢鶯 張斯特 張重信 鄭秀梅 張晏齊 張穎慧 張穎雯 張重義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被 告 張秋蟬 鄭昆錫 鄭詠學 鄭曉筠 受 告知 人 張紫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1 年5 月30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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