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15號
CTDV,110,訴,415,202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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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炳杉 


法定代理人 劉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惠英 
      楊枝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98,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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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