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王威評
黃瑜民
胡維中
上聲請人聲請為盛粒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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