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94號
CTDV,110,補,894,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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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鄭陳素鑾


被   告 陳孟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1 所示之鐵皮屋頂(面積約10平方
公尺)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0,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公告土地現
值16,000元/ ㎡=160,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將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2 所示
之部分(面積約0.99平方公尺)辦理分割登記,並將上開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訢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40元(計算式:
面積0.99㎡×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 ㎡=15,840元)。茲以原
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
840 元(計算式:160,000 元+15,840元=175,84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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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