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5號
CTDV,110,補,86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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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申屠昭貞
      鄭明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433,278 元(計算式:4,753,502 元+3,679,776 元=8,433,27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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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