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19號
CTDV,110,補,819,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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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林素杏 
被   告 尤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合計33.6平方公尺)騰空
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60元
(計算式:33.6㎡×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36,960元,即原
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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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