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17號
CTDV,110,補,817,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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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高嘉足 
被   告 傅尹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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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