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徐郭玉蘭
兼法定代理 徐槿樺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喜五
原 告 徐桂花
原告與被告徐喜金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665 元
(計算式:1,083,333 元+541,666 元+541,666 元=2,166,66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