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93號
CTDV,110,補,793,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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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薛國寶 
被   告 蘇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巷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6,000 元【即本院109 年度司執
字第5582號就系爭房屋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之拍定金額(含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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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