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0年度,42號
CTDV,110,小上,42,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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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黃凌宇 


被 上 訴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
本院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該條規定。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記 載上訴理由,然並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為之,即無上訴人之 簽名或蓋章。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經上 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張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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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