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83號
CTDV,110,司票,1283,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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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簡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英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林英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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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