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陳如蓮
代 理 人 陳麗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傳成、吳浡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二、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提示
日及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吳傳成、吳浡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