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61號
CTDV,110,司票,1261,20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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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陳如蓮 
代 理 人 陳麗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傳成吳浡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二、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提示
  日及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吳傳成吳浡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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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