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15號
CTDV,110,司票,1215,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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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李嘉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詠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李詠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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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