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03號
CTDV,110,司票,1203,202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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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杜志宏 
相 對 人 李雅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元,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6 月13日簽 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 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35, 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0 年6 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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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