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麗鵑
代 理 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秋華、吳燕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吳秋華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新庄段78-125
、78-770地號土地及吳燕華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新庄段78
-104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相對人吳秋華、吳燕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