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91號
CTDV,110,司拍,191,202111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麗鵑 
代 理 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秋華、吳燕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吳秋華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新庄段78-125
  、78-770地號土地及吳燕華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新庄段78
  -104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相對人吳秋華、吳燕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