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桂梅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民法第6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 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 有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10月26日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王桂梅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 ,惟查相對人王桂梅已於110 年4 月9 日死亡,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相對人王桂梅於本 件聲請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