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桂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桂梅、債務人謝茂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遨遊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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